3 月 12 日消息,為進一步優化衛星網絡國內協調程序,提升國內協調效率,推動航天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信部 3 月 4 日印發《衛星網絡國內協調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并于今日正式公示。
《辦法》將于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下一步,圍繞《辦法》落實,工信部將重點開展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組織宣傳培訓。面向行業有關單位,通過多種形式對《辦法》進行宣傳貫徹和詳細解讀,確保各單位準確理解和掌握《辦法》各項措施條款。
二是著力推進實施。主管部門和各衛星操作單位以《辦法》為準則,有序開展后續衛星網絡國內協調工作;密切跟蹤《辦法》落實情況,總結實踐經驗,結合產業發展動態,不斷調整完善國內協調管理體系。
三是加強監督管理。對《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將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工信部表示,衛星頻率軌道資源是全人類共享的稀缺資源。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強衛星頻率軌道資源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衛星網絡資料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框架。隨著我國衛星操作單位和衛星網絡數量不斷增加,我國衛星網絡國內協調難問題日益凸顯,為更好地適應當前衛星網絡國內協調的新形勢,解決國內協調難題,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商業航天發展,有必要抓緊制定出臺《辦法》。
《辦法》共六章 33 條,從衛星網絡國內協調關系的建立、國內協調的開展、國內協調的完成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起草依據、適用范圍、國內協調地位判定標準、各單位職責分工、開展協調的原則、鼓勵措施、完成協調的結果、干擾處置等。
第二章為衛星網絡國內協調關系的建立,主要包括協調列表的作用和內容、協調列表建立條件、協調需求征集、聯絡臺賬的要求等。
第三章為無需建立國內協調關系的情形,主要包括無需建立協調列表的情形、無需列入協調列表的情形、申請增加列入協調列表的情形等。
第四章為國內協調的開展,主要包括協調發起、協調響應、協調超時等階段的要求。
第五章為國內協調的完成,主要包括依規則自動完成、雙方協議完成、第三方評估完成、主管部門會議完成、主管部門函件征求意見完成等五種完成國內協調的形式以及監督措施等。
第六章為附則,主要包括名詞術語、軍事及港澳地區衛星網絡國內協調事宜、實施時間等。
關于《辦法》有哪些新的管理舉措?工信部表示:
一是加強國家統籌管理。強化國家無線電辦公室統籌協調作用,提出對于重大、復雜協調事項由主管部門組織會議或函件征求意見開展協調。
二是降低報送通知資料門檻。衛星操作單位報送衛星網絡通知資料的條件為完成國內協調或提交頻率兼容分析報告,并作出相關承諾。
三是規范國內協調程序。明確國內協調需求征集、關系建立及開展協調各環節的時限要求,厘清申報協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四是減輕國內協調工作量。通過軌位間隔、技術限值等方式增加無需建立國內協調關系的情形,減少國內協調對象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