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標識碼: A
DOI: 10.19358/j.issn.2097-1788.2023.01.005
引用格式: 張瀠之. 比例原則視域下個人數據跨境流動規制中的利益權衡[J].網絡安全與數據治理,2023,42(1):37-44,53.
0 引言
2021年7月,國務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下稱“網信辦”)對“滴滴出行”啟動網絡安全審查。兩日后,“滴滴出行”因嚴重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被下架并責令整改[1]。隨后,網信辦加大審查力度,對“運滿滿”“貨車幫”等分別啟動網絡安全審查。究其原因在于,其赴美上市行為造成大量國內個人數據流向美國的風險隱患。“滴滴出行”等企業在建構其智能化系統的過程中引發了一系列數據倫理問題與數據安全風險,而海外上市將其推向高潮,轉化為關乎國家安全的利益形態[2]。相較于國內流動,跨境流動不僅會導致本國無法直接監管數據處理者,增加個人數據權利被侵犯的風險,還會威脅國家數據主權、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很多國家采取“嚴格型”規制。
盡管如此,個人數據跨境勢不可擋。相較于新冠疫情造成的傳統商品及資本流動受阻,數據全球化仍勢如破竹。我國數字經濟增速已達GDP增速3倍以上,其規模占比也呈現增長態勢。在2021年G20數字經濟部長會議及聯合國貿發會議中,數據跨境流動便是重點議題。各國強烈呼吁加強數據互聯互通,我國在大會中也肯定了數據跨境流動對經濟發展的助推作用,期望以安全和發展并重為原則,在安全可信的基礎上促進合作共贏[3]。
眾所周知,數據具有非競爭性,這意味著對數據的開放與共享非但不會損害其自身價值,反而因為多方主體的重復利用與深入挖掘而獲得更大的社會價值[4]。但數據大規模流動帶來巨大經濟紅利的同時,也會引發眾多安全風險與監管挑戰[5]。針對個人數據跨境流動問題,不同的國家基于不同的價值取向,在權衡個人數據權利、國家安全與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并擁有截然不同的立場——限制或鼓勵自由流動。如何尋求最為科學的規制路徑,最大程度促進經濟利益發展,是當今數據治理面臨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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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張瀠之
(中央財經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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