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重慶市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通過后,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黎藜圍繞條例出臺的意義、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等對條例作了解讀。
01 條例出臺的意義
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出臺《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作了規范。《重慶市數據條例》作為我市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規,既是對上位法和中央政策的貫徹落實,也是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有力舉措。
黎藜說,《重慶市數據條例》有利于落實中央對數據領域的工作要求,有利于總結和固化我市數據領域的改革成果,有利于激活數據資源、促進數據要素流動。
02 條例制定過程
去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對草案初次審議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就草案文本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會同市人大財經委、市司法局、市大數據發展局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研究,根據各方面意見,將草案名稱修改為《重慶市數據條例》。
同時,還就數據分類、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交易、數字經濟等核心問題,組織召開專題論證會深入調研論證。
03 條例這些內容可能涉及到你
條例分為總則、數據處理和安全、數據資源、數據要素市場、發展應用、區域協同、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60條。
● 關于數據處理和安全
數據安全是數據管理的底線。條例在《數據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結合我市實際,建立健全數據處理規則和數據安全體系。
一是完善數據處理規則,比如:明確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六項禁止性行為和八項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再如:明確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收集數據的四項要求,規范其數據收集行為等。
二是銜接和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明確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按國家要求編制本地區重要數據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明確處理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和其他相關規則,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暢通個人信息保護渠道等。
● 關于數據資源
目前,數據發展管理中主要難題仍然是數據的匯聚、共享、開放,“數據孤島”“數據煙囪”現象仍然存在,條例著眼于公共數據資源規范,發揮示范帶動作用,促進數據資源有效流通。
條例明確了公共數據的范圍,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共數據是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的統稱。條例提出:政務數據是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收集、制作的數據;公共服務數據是醫療、教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文旅、體育、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制作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數據。
● 關于數據要素市場
條例在落實國家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基礎上,從以下幾方面聚焦數據要素市場培育,促進數據要素流通、交易等。
一是明確數據要素市場培育。如:規定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建立市場運營體系,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
二是規范數據使用行為,明確市場主體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操縱市場、設置排他性合作條款等活動,強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依法收集數據;對合法取得的數據,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對依法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獲取收益。
三是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如:明確開展數據交易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履行的義務以及不得進行交易的三種情形。
● 關于發展應用和區域協同
條例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有效破除數據壁壘為抓手,在數據資源開發應用、推動數據技術創新、數據區域協作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
推動數據賦能數字化轉型,明確推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服務業、政府管理深度融合,加快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
明確數字經濟領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依法加強網絡交易監督管理,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加強數字基礎設施、人才、資金等方面保障。
加強區域數據交流合作,明確支持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推動國際數據港建設;落實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國家戰略,與四川共同建立數據標準體系和共享利用機制,協同建設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國家樞紐節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