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浙江省溫州市有一家專門生產LED燈具的企業(這里稱之為A公司),其從事外貿業務已有多年,產品在歐洲市場很受歡迎。6月通過一個偶然機會認識了美國一家名為希斯洛普的貿易公司(這里稱之為B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郵件聯系后,兩者就B公司急需的A公司生產的新款LED護欄燈簽訂了合同。
合同中規定,A出口其在福建分廠生產的護欄燈(Wall Light)共計8萬美元左右,FOB上海,30%貨款通過T/T預付,發貨后B公司將電匯其余70%貸款。產品交貨期為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另外規定了罰款條款,即A公司每延遲交貨一天,B公司扣除總貨款的5%作為罰金。
由于商定的單品價格比其他客戶高10%,所以A公司非常愿意促成這項業務,開展一個新客戶。此外,通過估算,如果加班生產該批貨物,大概25天左右能夠完成生產,加上包裝、訂艙、報關時間,如果時間能夠安排得緊湊,找到合適的船期,一個月之內還是可以將貨物按照要求裝船發送的。即使因為各種原因延遲了一兩天交貨,按照這個成交價格核算也不會虧本。鑒于B公司愿意預付30%貨款,顯示了其購貨的誠心,所以A公司就答應了合同中這項罰款條款,合同于7月9曰正式生效。
從合同簽訂日開始,A公司立即開始投入全部精力生產合同下產品,前期生產一直比較順利,時間上看也可以按期交貨。但是到了后期加工時,由于該地區受到臺風襲擊,廠房和一些用電設施遭到了破壞,所有用來拋光的機器都無法投入生產使用。加上A公司沒有備用發電機,所以只能等到電力設備修好后才能恢復生產。在臺風到來時,A公司已將具體情況通知該客戶,但是該客戶一直沒有做出任何回復。臺風過去之后,A公司立刻抓緊時間恢復生產,結果其合同項下的護欄燈還是推遲了5天即于8月1 3日才生產完畢。
如果依據合同要求,A公司需要賠償客戶25%的貸款,也就是2萬美元。對于A公司來講將會損失很多,所以他們急切地與客戶商量解決方法。8月13日晚,A公司發傳真給B公司,提出由于臺風造成了生產過程中斷,這種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所以沒有責任對延遲交貨負責。
B公司14日回電稱當時合同中并沒有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所以堅持不存在任何理由免除罰款;同時提出他們在美國沒有看到任何關于A公司生產地區關于臺風襲擊的相關報道,所以對A公司提出的遭到所謂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是否真實表示懷疑。
鑒于此,A公司立即于收到B公司回復當天派人到生產企業當地外經貿委咨詢是否可以提供證實當地確實遭受了臺風的襲擊,而且公司的電力設施因此遭到破壞的相關文件。但得到的回復是外經貿委不管類似事情,建議到氣象部門開證明。隨后氣象局人員建議到供電局詢問,從供電局得到的答復是“其職責范圍是整個電網的問題,個別公司內部用電以及引起的商務方面的爭議和損失不在其管轄范圍”。
結果A公司無法得到上述任何一家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也就無法核實確實遭到了不可抗力事情。A公司看到短期內無法獲得證明,通過遭受不可抗力理由免除25%的罰金。為了防止進一步延誤發貨期,就于16日電話聯系B公司,提出愿意幫助B公司盡快使該批燈具到達目的地,A公司提出將海運方式改為空運方式,且愿意承擔相應的空運費用。但是遭到B公司斷然拒絕,并堅決聲稱A的延遲交貨已經影響其原定貿易,所以即使A支付空運費,罰款也不能減免。
A公司看協商無效,只得聯系了最近的航線,取得了18日的海運提單。結果B公司錯過了預先與國內另一工程簽訂的一筆單子,所以堅持要扣共計50%的貨款作為對A公司的罰款,而這將使得A公司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A公司幾經周折,終于找到了與B公司熟識的C公司作為中間人,從中斡旋。B公司考慮到該種LED護欄燈在美國市場很被看好,同時A公司提供的今后較長時期內的優惠價格在美國不難找到買家,存在較大的未來贏利空間。因此為了能夠繼續保持今后的雙方互利合作,最終妥協放棄了相當于50%貨款的罰款。
結果本案以A公司由于影響了B公司的正常貿易而對此次產品價格減價10%,并且2年內除非市場價格有較大變動,以本合同原先商定價格的95%作為貿易價格,在此基礎上適當根據市場價格波動進行調整。
分析
本案例中,A公司在與國外新客戶的第一次貿易合作中.簽訂了對時間和罰款有嚴格要求的合同,并因為事前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問題導致交貨延誤,引發罰款爭議。
通過此案例吸取教訓需弄清幾個相關問題。首先什么是不可抗力;其次,如果合同中沒有不可抗力條款,是否出口商就不能以不可抗力的理由對進口商提出的罰款等措施提出抗辯?最后,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應以何種途徑找哪些機構出具簽發相關證明?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買賣合同簽約后,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據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但對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并沒有國際上統一、明確的解釋,所以哪些意外事故應該視為不可抗力,可以由進出口買賣雙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加以約定。
本案中A公司生產地位于我國東南沿海地區,臺風襲擊往往對生活生產帶來嚴重影響。因此,按照不可抗力的定義,A公司遇到臺風的襲擊應算作不可抗力。作為出口商,A公司應該及時通知進口商,以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A在臺風期間就通知了B公司,已經盡了應負的責任。
由于合同沒有規定不可抗力條款,也沒有定義哪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所以有所欠缺。但是合同中沒有規定不可抗力條款,并不能排除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的免責權。
出口企業遭到不可抗力的時候,應該出具相應證明。在大多數國家,當地商會可以出具這樣的證明。在我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各地方分會出具。本案例中,當地外經貿委工作人員在面對咨詢時提出的建議使A公司產生了誤解,延誤了及時補救盡早交貨的時機。
提醒
首先,國內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的自我保護意識還有待加強。在走向國際化不斷開拓國際市場的過程中,企業應該有遠見,不以一次買賣的利益為主要考慮因素,而應該將建立穩固的貿易關系作為主要目標,尤其在貿易方式的選擇上,不能為了貪圖短期利益而同意某些有潛在危險的貿易條款。本案例中,罰款條款約定的過于苛刻,存在B公司故意詐騙的嫌疑。如果不是C公司的幫助,和最后AB兩公司的妥協讓步,此案例很有可能會以A公司賠償巨額罰款而告終。
其次,企業在制定一份完善的外貿合同時應做到:對合同條款理解要準確、深刻;交易磋商時要細心、全面;編制合同時要嚴密、完整;履行合同時要一絲不茍、及時溝通。這些都需要企業外銷業務人員應具備扎實的進出口相關知識,并熟悉有關商業法律和國際貿易慣例。
再次,企業在加強業務拓展時也應該加強法律保護意識,學習相關貿易保護方式,以便能夠有效合理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本案例中,A企業在準備不可抗力證明時,沒有找到貿促會,而是曲折地找了很多其他部門,不只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延誤了補救時機。
最后,需要提出的是政府和行業協會的支持對國內企業的發展和走出去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一些剛剛進入國際市場,對國外業務并不熟練的中小型企業來講,其出口風險相對有國家或政府作保護傘的大公司來講,要更加難以預測。恰當的政府部門支持會給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多的依靠和保障。如果此案例中外經貿委能夠有效地對A公司提供一定幫助,而且對于該部委來講,知道貿促會具有出具證明的權力并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本可以幫企業減少很多走彎路的機會。
總之,企業在加強貿易業務發展時,增加相關知識學習,注視職員素質培養,學會通過法律途徑自我保護是當務之急。